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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主任公告 | 2022-07-19 | 點閱數: 17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1 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部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 教學影片」,依處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 「調查處置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 等三部分,請學校加強宣導,以熟悉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 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影片網址:https://reurl.cc /6ZkVKV)。

三、行政院業於111年3月10日透過跨部會修法,通過修正行政 院版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4部法 規,以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氾濫,請學校務必加強相關防治教育,提醒學生「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並保障遭 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學生權益及人身安全。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11日召開111年第1次重大性侵害 事件個案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安置處所發生安置兒少期間 的性侵害事件,鑑於該等事件同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各直轄市、縣市家防中心受理該等案件應邀請學校共同參 與討論被害人和行為人之輔導計畫,啟動校園三級預防輔 導機制,爰請學校配合辦理,以提升防治效能。

五、常見學校通報窗口於「校安通報表」或於「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檔 案資料時,仍是敘寫「加強兩性教育」。惟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性別平等教 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為符應性別平等教育 法之精神及定義,應改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六、依據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發 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有關經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61點次,「審查委員會對少女懷孕的現象,包括母親 年齡的下降的趨勢表示關切。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 當措施,確保幼齡母親繼續接受教育。」爰請學校確依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14條之1之規定,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 生受教權益。

七、有關學校疑似體罰事件,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 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第5條第1項明定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調查,有 關調查報告之作成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 範。

(二)次查本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如下:申請人及申請之相 對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締 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 人、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 序之人。

(三)又查本法 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 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 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 當事人。」;另查本法第 46 條規定略以,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 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

(四)綜上,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 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為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本法第4 6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 外,學校不得拒絕,以保障其權益。

(五)另教育部國教署也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54條之1 修正,刻正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中增訂申訴人及再申訴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之 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