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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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5-20 0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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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4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166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教育部國教署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三、 |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1、 |
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學校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4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之學校,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
2、 |
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4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
(三) |
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1、 |
申請期限:114年9月22日(星期一)前,檢附申請資料且以紙本方式免備文送府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 |
(五)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臺灣台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師資,由本府另案簽辦相關人員獎勵。若同時申請本府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獎勵者,只能擇一不重複敘獎。 |